運動員與基因增能
棒球場上有一項嚴重的禁忌:服用禁藥。美國職棒單季最多全壘打紀錄保持人馬克.馬怪爾(Mark McGwire),正是因為服用類固醇等禁藥而極有可能被拒於棒球名人堂之外。使用禁藥來使自己在運動場上表現優異,這種行為絕不見容於當今社會,人們會認為運動員應該藉由努力練習以追求卓越,而不是依靠服用禁藥這種等同作弊的行徑。那基因增能呢?可不可以透過基因工程以使得運動員增強場上的各種表現?
在此,由於人們很容易將這方面的基因增能設想為如同服用禁藥般的作弊行為,因此我們應該先探討運動員不應使用禁藥的理由。首先,最顯而易見而同時也是最根本的理由是,因為是禁藥,所以不能使用。亦即,因為那是運動規則所規定不能做的行為,所以參與該運動者不能那樣去做。在運動場上,運動規則是確保競賽公平性最重要的一環,如果大家都遵守規則,但某人卻因違反規則而在比賽過程中獲得不公平利益,這當然是不被允許的。而這也可以說是運動場上不能使用禁藥的唯一理由,也就是說,如果規則允許使用某種藥物,那種藥物就不會是禁藥,同時也就不存在可否服用該藥物的問題。
那麼,為什麼會有東西被列名為禁藥?首先,運動競技之所以吸引人們目光,當然是因為那些運動員能夠展現出常人所不能,觀賞者(競技者本身亦同)當然希望看到最突出最優秀的能力展現,因此我們不會去規定運動員不可以進行任何一般人通常不會去做的訓練或飲食方式,除非這些東西會對運動員本身造成過度傷害。我們不會去禁止運動員攝取超過正常人所需的高蛋白食物量以增強其肌肉能力,但我們卻會禁止運動員使用類固醇以達同樣目的,理由便在於類固醇會對人體造成過度負面的副作用。在沒有過度不良之副作用的情況底下,我們當然會希望運動員積極增強其體能與各種表現能力,甚至會認為這就是運動員們的職責所在。
在現階段,基因增能應用於人體上的安全性問題的確備受質疑,但假設某天科技發達,使得這項顧慮不復存在,我們是否還有理由反對願動員使用基因增能?有一種反對理由與公平性有關,但不是前面所提及的因違反規則而造成的不公平,而是在規則允許的前提底下,但卻因資源稀少或財力懸殊等因素,使得並非所有運動員都有辦法去使用基因增能而造成的不公平現象。但我認為這卻不是一項適當的反對理由。想當年,我國紅葉少棒資源嚴重短缺,大多數的訓練過程都只能赤腳跑步、空手接球、以棍棒打石頭,世界棒壇難道有因此便禁止所有球員使用釘鞋與手套?時至今日,運動員培訓過程中所耗費的各種資源,著實在整個運動競技過程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一環。只要在不會過度傷害運動員本身健康情況的前提底下,我們並不會去禁止個別的運動員使用其他運動員負擔不起的訓練方式。
再者,如果棒球場上的打者因基因增能的關係而使其肌肉能力大幅增進,造成全壘打越來越多,這會不會使得棒球比賽變得沒啥意思?我認為這也不會是反對運動員基因增能的好理由。在適合十二歲運動員參與的少棒規則裡,全壘打牆的距離大約為200至250呎,但隨著年齡增加而造成的能力增加,成棒規則中的中外野全壘打牆距離大約會在380至420呎,甚至更遠。這就是說,我們並不會因為打者的能力變強,就在成人世界中取消棒球這個比賽項目,或認定成棒的精彩度遠低於少棒。相反地,人們會因應運動員的能力變化,而去調整運動比賽中的相關規則,以維持比賽之精彩度與可看性。再說,基因增能並非打者的專利,投手一樣可以藉由基因增能來強化其投球能力以壓制打者。
最後,回到一開始所提到的「作弊」的問題,透過基因增能來增強運動員在運動場上的各種表現,似乎還是會給人一種好像是在作弊的感覺,好像不是憑藉自身的努力來求取好表現,好像會使因而表現優秀者不值得人們對其付出讚賞。在此,我同意,「努力」的確是在人類表現中相當值得他人給予肯定與讚賞的因素之一,但卻不是全部,甚至也不是最高位階的因素,最終獲得他人最高讚賞的人並不絕對就是最努力付出的那個人,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與貝比.魯斯(Babe Ruth)絕不會是最努力的運動員,但卻都被他人封為史上最接近神的籃球員與棒球員而給予至高尊崇。這兩人都天賦異稟,但卻被未因此而減損人們對其表現的極度肯定。也就是說,「擁有與他人不同的能力起點」這件事情本身並不會成為行為人應受公評的原罪。
繼續分析上述問題,我們得去區分「行為人對自己進行基因增能」與「父母對行為人進行基因增能」,檢視這兩者與「作弊」概念的不同連結。在我們現在的討論主題底下,「父母對行為人進行基因增能」的問題會相對較為單純,因為對行為人來說,其基因內容不論是取決於機率或取決於其父母,都是屬於純粹運氣的問題,都無關乎行為人自身的行為決定,因而也都不應對行為人之行為價值造成影響。如果出現一個與麥可.喬丹同樣卓越的籃球員,只不過其基因內容並非由機率所決定,而是由其父母操控大局,人們應該對他的表現給予與麥可.喬丹同等的推崇,因為不論對他或對麥可.喬丹來說,自己擁有什麼樣獨特的基因起點,完全不是自己所能決定的。換句話說,在天生的基因內容這方面,如果我們可以接受自然界的機率幫助麥可.喬丹作弊,那麼我們也不應該去鄙視由父母幫助作弊的優秀籃球員。
再者,在「行為人幫自己進行基因增能」的問題上,我也不認為會有什麼可議之處。首先必須澄清的一點是,在運動競賽的領域裡,「資源平等」並不是一項基本價值,並不像在現實社會裡,人們會去主張每個生而為人的生命都應該享有一定程度的平等資源。在運動競賽的領域裡,每位運動員在不違反運動競賽相關規則的前提底下,有權去使用一切其所能得到的有助於增強表現的資源,並不需要去考量這樣做會對無法使用該資源的其他運動員造成不公平的現象。更且,如果哪天「基因增能」這種科技真的存在,人們將有能力安全地替自己進行基因增能,那麼就不會有人想看非增能者在運動場上相互競技,因為那時觀看者的能力可能都比競賽者來得強。而如果是父母可以在後代出生前對其基因內容進行增能,社會也無權禁止被增能的後代參與運動競賽,因為在此,增能一事並非其自願選擇,因而不應被剝奪參與競賽的權利。
綜此,我認為「基因增能」與「運動競賽」無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