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可以亂倫?採取一種比較價值中立的說法是:為什麼不可以發生近親性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近親和姦罪)規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為什麼?
原因不外兩種:防止生出畸形兒、維護社會善良風俗。但我認為兩種理由都不成立。
首先,若是基於優生學考量,那是不是只要不生小孩就可以發生近親性行為?保證有做避孕措施,或已經結紮(或女方已經沒有子宮),這樣是否就可以?還有,那如果發生近親性行為的兩造是同性的呢?這根本不會有小孩,為什麼不可以?
第二項理由會比較複雜。通常我們會使用「亂倫」一詞來指涉此處所謂之近親性行為,但「亂倫」當中的「亂」一字,其實就已經帶有價值判斷在其中,某項行為若有擾亂我們所珍惜的價值,那就是應該被禁止的行為。但在近親性行為裡面,這項被珍惜的價值到底是什麼?有許多東西原本都被認定是有價值的(例如奴隸制度),但其價值卻被後代所否定,而且,此處的否定並非導源於主張價值是相對的,並非認定古代人與現代人(相對於其社經情況)各自擁有適當的價值觀,而是在主張現代的價值觀才是對的(認定古代的奴隸制度根本就是錯誤的)。而「禁止近親性行為」當中所包含的價值是否也是如此?
當有人希望去捍衛某項價值,他必須去說服他人也接受那項價值,但我不認為「維護善良風俗」會是一個說服他人接受某項價值的好理由,因為我們總是可以繼續問:那什麼是善良風俗的內容?為什麼那些內容就是善良風俗?在以前,同性戀根本就是超級違反善良風俗,但台灣現在卻有可能成為亞洲第一個保障同性婚姻權的國家,我們會認為以前對於同性戀的看法是完全錯誤的。那麼「近親性行為」呢?是不是我們一直以來也都對「近親性行為」抱有毫無適當理據的錯誤想法?
除了推卸責任給莫名奇妙的「善良風俗」以外,如果找不到其他理由來反對「近親性行為」,我們是不是應該想辦法廢除這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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